(2015)青民二初字第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彦与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694-1号原告李彦。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43号。法定代表人:廖肖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诉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644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4800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彦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原告李彦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4800元(详见查封清单)。2、查封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644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苏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