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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贾洪生与田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洪生,田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贾洪生,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田密,男,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贾洪生与被执行人田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田密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绿民二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洪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法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