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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诉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农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鄢行初字第5号起诉人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奇,男,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村。2014年4月1日,本院收到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要求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农业局履行法定职责,审批、发放沼气建设扶持资金15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路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晋秋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