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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非诉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宁非诉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200号。法定代表人蒋根林,区国土局局长。被执行人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7133310-5。法定代表人张元柱,元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朗。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局于2013年9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江宁国土资执罚(201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元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元通公司非法占用的11.8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2.对元通公司非法占用的11.88亩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柒万玖仟贰佰(¥79200.00)元整。元通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区国土局于2014年3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区国土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元通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正在协商处理,尚无协商结果。现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局���意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局作出的江宁国土资执罚(201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润进执行员  高 潮执行员  查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