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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6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重型电缆厂与北京恒兴顺达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重型电缆厂,北京恒兴顺达商贸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297号申请人北京市重型电缆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东区阎富路1号-6。法定代表人陈彦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嫱,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恒兴顺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家坟56号。经营者武晓霞。本院在审理北京市重型电缆厂与北京恒兴顺达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市重型电缆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兴顺达商贸中心名下开户银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28760元,北京市重型电缆厂于2015年4月2日提供28760元现金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重型电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兴顺达商贸中心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二万八千七百六十元(开户银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