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湾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交)。审判员  李丽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杰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