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交)。审判员 李丽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杰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