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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汪汉表与宁波新世纪医药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汉表,宁波新世纪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汪汉表。被执行人:宁波新世纪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汉表与被执行人宁波新世纪医药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查明:宁波新世纪医药有限公司已不在经营,且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该案我院正在审理之中,公司名下的拍卖款因涉及刑事案件暂时无法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3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