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法执字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粉菊与陈红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粉菊,陈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931-1号申请执行人张粉菊,女,1978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红涛,男,1974年3月6日生。张粉菊诉陈红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红涛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4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粉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红涛与其妻陈军丽共有一位于滑县新区英民花园22号楼一单元一楼西户商品房一套,系被执行人陈红涛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红涛与其妻陈军丽共有一位于滑县新区英民花园22号楼一单元一楼西户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二、查封期间有陈红涛与陈军丽保管使用,不得转移隐藏、变卖和设定权利负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