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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4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张家口华康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卫东,张家口华康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4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东,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海军,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铮,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华康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宝善街75号。法定代表人刘复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双秋涛,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霞,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张家口华康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王卫东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华康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80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华康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5年1月6日,华康公司与王卫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王卫东向华康公司以504万元转让其持有的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42%的股权。《协议》签订后,王卫东无故毁约。因此,华康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王卫东继续履行《协议》等。一审法院向王卫东送达起诉状后,王卫东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根据相关地域管辖的规定,王卫东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且根据华康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协议》应属合同未实际履行,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建材公司资产规模有10亿元左右,42%的股权对应的资金为数亿元,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论从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王卫东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王卫东住所地,王卫东提出为北京市朝阳区,华康公司对此认可。王卫东亦提出经常居住地亦为北京市朝阳区,华康公司不认可,但未能举证反驳;关于合同履行地,因本案为目标公司(建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转让建材公司股权其合同履行地应为建材公司登记地,而建材公司的登记地为北京市密云县。故依据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涉案合同中显示转让对价为504万元,王卫东对涉案合同是否存在、签名是否真实及转让对价等存在的异议或表述均属实体审理问题,故就现管辖异议审查阶段,一审法院仅能判断涉案合同标的总额为504万元,因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亦不存在超标的额管辖情况。综上,王卫东提出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王卫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卫东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以建材公司登记地为合同履行地于法无据,认定合同标的额为504万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据此,王卫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华康公司对于王卫东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康公司系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王卫东继续履行《协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密云县,故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京高法发(2011)270号)第一条“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关于“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本案并未超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王卫东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卫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琳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唐栋书记员左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