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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陆桂治与向志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桂治,向志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136号原告:陆桂治。被告:向志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桂治与被告向志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桂治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陆桂治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桂治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