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陆桂治与向志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桂治,向志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136号原告:陆桂治。被告:向志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桂治与被告向志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桂治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陆桂治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桂治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