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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张美、傅琴琴与董益校、胡秋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张美,傅琴琴,董益校,胡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初字第48号原告周张美。原告傅琴琴。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烨,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婷,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益校。被告胡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张美、傅琴琴诉被告董益校、胡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张美、傅琴琴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董益校、胡秋红银行存款20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张美、傅琴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益校、胡秋红银行存款20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 飞代理审判员  刘岳庆人民陪审员  盛菊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筱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