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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民乐县兴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与刘天杰、刘天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乐县兴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刘天杰,刘天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750号原告民乐县兴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易好瑞地址:民乐县三堡镇新庄村被告刘天杰,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刘天江,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民乐县兴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天杰、刘天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债权已被合伙人刘天志收回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民乐县兴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民乐县兴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多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