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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明与李小林,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小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陈明,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淑容,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小林,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居民。原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河堡街(亨达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21415519-8。法定代表人王元碧,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明与被告李小林、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陈明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判员  廖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