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王新民、崔小民、陈西龙、杨建国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民,崔小民,陈西龙,杨建国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民,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崔小民,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西龙,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建国,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民、崔小民、陈西龙、杨建国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仓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民、崔小民、陈西龙、杨建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新民、杨建国等人与被害人赵李华在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井家村七组村民杨斌家打扑克牌时,被害人赵李华赢得数千元后欲离开,被告人王新民以被害人赵李华打牌“耍鬼”为名,伙同被告人崔小民对被害人赵李华进行恐吓、殴打,迫其退还钱财,被害人赵李华随即退还现金共计2600元,并拿出一张银行卡,由被告人杨建国、崔小民、陈西龙驾车前往西安市临潼区相桥办街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取得卡内现金2000元。被告人王新民分获赃款2900元,被告人杨建国分获赃款1000元,剩余赃款已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新民、杨建国先后在其亲属陪同下前往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官道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犯罪事实。侦查期间,被告人王新民、杨建国退赔被害人赵李华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被害人赵李华对涉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赵李华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与各被告人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民、崔小民、陈西龙、杨建国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相互纠合,借故生非,强拿硬要,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新民、崔小民、陈西龙、杨建国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新民、杨建国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又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崔小民、陈西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各被告人均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各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新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崔小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西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杨建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海凤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