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执字第00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思明与李可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明,李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00785-1号申请执行人:李思明。被执行人:李可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可志在银行存款24000元。2.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可志财产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