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淮北市永耀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永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147-2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永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吴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法定代表人:景鸿爱,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淮北市永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月28日向第三人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85802.18元没有提出异议,亦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到期债权85802.18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灿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