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6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海靖与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靖,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6157号原告张海靖,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6号楼一层105房间。法定代表人顾鑫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靖与被告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靖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张海靖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张海靖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