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毕某,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毕某离婚纠纷的(2007)威环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6600元,本院现已将执行款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7)威环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