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易某甲与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甲,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80-2号申请人易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易某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易某甲与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鄂远安执字第8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常某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坪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现被执行人常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某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坪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雷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