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程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某甲,农民,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周某、章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武义县桐琴镇东干村行政大楼附近一巷子空地开设摇骰子押大小的“骰子摊”,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被告人程某甲、李某甲负责在该赌场内望风。该赌场每天中午12时许开放,徐某、卢某等六人(均已判刑)合伙拼股坐庄,以摇骰子押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每三小时一场,每天可组织赌博一至四场,每场由参赌的庄家向赌场场主章某、周某支付1000元场费。赌场每场支付给负责望风的程某甲、李某甲各50元。一年内该赌场获利60余万元。被告人程某甲、李某甲各获利15000余元。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武义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1月9日,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到武义县公安局投案。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程某甲各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人朱某甲、吴某、徐某、卢某、程某乙、李某乙、朱某乙、童某、周某、舒某、章某、金子海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程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已退出赃款,均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程某甲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甲、程某甲退出的赃款各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美琴人民陪审员 赖祝生人民陪审员 潘法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