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程某与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程某,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华北石化分公司职工。被告鱼某,华北石油器材供应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被告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鱼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鱼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兆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