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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程某与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程某,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华北石化分公司职工。被告鱼某,华北石油器材供应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被告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鱼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鱼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兆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