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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耿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耿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某。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耿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保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某申请再审称,被继承人耿振明与其前妻离婚时有意向将房屋赠与耿某,耿某既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接受,在耿振明死亡时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没有实质占有、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原审认定诉争房屋已实质处分给耿某,赠与关系成立,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本案赠与关系不能成立,诉争房屋应属被继承人生前个人财产,申请人对此应保有合法继承权。请求依法再审,公正裁决。本院认为,耿振明与袁彦丽离婚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证实将本案诉争的房屋赠与给耿某,耿某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及是否在该房屋居住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二审认定赠与合同成立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马某称本案诉争房屋系耿振明生前个人财产理据不足。综上,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苏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