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四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淑兰与济南淑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兰,济南淑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尚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四初字第773号原告王淑兰,女,194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希安,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天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淑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鑫,总经理。被告尚桂兰,女,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玉坤(系尚桂兰之夫),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兰与被告济南淑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尚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淑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尚桂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淑兰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审 判 员 张广俊人民陪审员 梁红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巩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