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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候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懿,段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吉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候懿,男。被执行人:段晓娟,女。申请执行人候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吉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候懿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段晓娟给付所借欠款2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段晓娟所有的位于镇溪办事处香园路19号(湘泉花园)房产证号为00036655的住房,需进行评估而中止执行。2014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段晓娟所有的房产拍卖成交。经向有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段晓娟除此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候懿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段晓娟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候懿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龙 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