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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民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范世强诉被告刘帅帅、尚武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世强,刘帅帅,尚武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1298号原告范世强,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帅帅,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尚武东,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范世强诉被告刘帅帅、尚武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世强诉称:2014年5月21日下午3时,刘占宝与原告同其朋友在志丹县亨洲宾馆喝酒,后被告刘帅帅与尚武东参与了喝酒,中途因言语不合,二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后他人报警,原告受伤昏迷,被送往志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被诊断为1、脑震荡;2、头皮多处裂伤等,发生医疗费万余元,亦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上班,日常生活起居需雇人护理,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于2014年5月23日被保安镇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现原、被告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由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殴打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共计300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世强诉被告刘帅帅、尚武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详细,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经本院与原告谈话,其愿意本院依法驳回起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世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范世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小林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人民陪审员  谢馨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