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庹某某诉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某,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庹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明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庹某某诉被告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庹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庹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朱 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承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