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景华与刘晓军、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华,刘晓军,曾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983号原告张景华,女。被告刘晓军,男。委托代理人曾斌,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丽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华与被告刘晓军、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