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肖某、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江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菊珍,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恩颖,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震兴,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杨,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申请缓交本案上诉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知上诉人应在庭审结束后7日内(即2015年3月24日前)缴纳本案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人处理,但上诉人至今仍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未预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健生审 判 员  李小强代理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