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梁宪彬与董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宪彬,董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梁宪彬,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董政,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宪彬诉被告董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宪彬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宪彬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傅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