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3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申请执行陈保安(身份证号:372801197103123132)、张连娟(身份证号:372801196906143124)、赵广兵(身份证号:372801197009133131)、张启华(身份证号:372801197410073112)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2015)临兰山证执字第233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保安、张连娟、赵广兵、张启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