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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定国与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定国,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杨定国,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王艳,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怀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定国与被告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定国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建新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人民陪审员  游秀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