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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00350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