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00350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