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于树文、于赢与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树文,于赢,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于树文,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于赢,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于树文、于赢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五终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树文、于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于树文、于赢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五终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