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钱国英与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英,罗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189号原告钱国英,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成,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的原告钱国英与被告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国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国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交纳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国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