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杨某,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颂匀、张小婷,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卓水坤,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颂匀、张小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大约于1987年认识后交往,于198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共同生育两子女(一男一女),现均已经长大成人。双方结婚后在现户籍所在地共同建设一住宅用房屋,但无批建手续,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共同财产,现暂无债务。原、被告登记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大约于1993年间,原告才感觉与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生活观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一度紧张,但因考虑到婚生子女,原告勉强维持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010年左右,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再度紧张,原告独自一人搬出在外居住生活,双方现分居已达四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故请求判令:1、原告、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一、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25年,感情基础深厚,婚后长期共同生活,相互辅助,彼此充分了解,不存在原告所述双方性格不合,生活观念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虽然日常生活因家庭琐事不免有一些小矛盾,但这并不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二、原告有开办公司企业等,其虽然业务繁忙或经常出差,被告在家操持家务,全力支持原告发展事业,并不存在原告所谓的双方分居的情况。三、双方婚生子女都已经长大成人,且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儿子很快就要结婚成家,子女们均希望父母能和睦共处,共享天伦之乐。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离婚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共同育有一子杨某彬(1990年11月18日出生)、一女杨某欢(1992年8月8日出生)。婚后初始夫妻关系尚可,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关系。后因婆媳矛盾等问题双方产生争执和吵闹。双方近年来经济收入、支出独立;原告同时承担子女和母亲的开销。原告现在外从事装修等工作,被告现在帮人看店。2015年1月,原告因认为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对老人不孝顺、对孩子影响不好等问题无法解决为由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村里一块宅基地上共同建造了三层楼房,但没有办理任何批建手续,亦无产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并生育子女。现由于原、被告未能顺畅地进行沟通、交流,消除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损害,但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自己会努力改善家庭关系,也希望原告能考虑到双方感情及子女情况,维持完整的家庭。因此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互相谅解、沟通,解决夫妻矛盾,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尚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夫妻任何一方在处理生活琐事及家庭矛盾时应理性慎重,不应轻言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亚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馨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