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吴波与黄诗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吴波,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汉县。被告黄诗炎,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吴波与被告黄诗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波于2015年4月2日以借款期限未到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桂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江玉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