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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骆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骆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志强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