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骆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骆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志强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