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刑二终字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世联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刑二终字00120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住营口市。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4年12月1日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辩护人安颖,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鲅刑初字第0040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采用的《熊岳镇动迁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是在本案发生后制定的,不能依此规定来认定上诉人有审核被动迁户资产真实、合法、有效的职责,事实上上诉人当时只是收集动迁资料和谈迁,在动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只是以经办人身份,无权审核,之后有核算员和诸多领导审核。2、对龙发碎石场进行评估和按评估予以补偿是武装部部长马明胜决定的,不是上诉人决定的,评估单位的选定是熊岳镇政府指定的,上诉人对此不应承担责任。3、龙发碎石场的动迁是对集体土地和附属物的动迁,不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事情,补偿款由开发商支付给动迁户,是政府向开发商借支用于动迁项目,上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本案中被动迁户承包土地何时被征为国有?是否应该对其进行补偿?应由哪个部门决定是否补偿及如何补偿?合理的补偿标准及数额是多少?本案实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多少?以上事实应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4)鲅刑初字第0040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卫海审判员 焦仲明审判员 刘剑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邹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