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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石狮市佳益服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福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福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和冠商务豪庭31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6858706-4。法定代表人邱我补。委托代理人陈奕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鸣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福义,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福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福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伟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