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深圳市新惠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新惠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克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常青,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亚露,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惠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南)安监管罚(2014)南头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深南)安监管罚(2014)南头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传写审 判 员 杨 媚代理审判员 王莘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