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郑萍与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4号起诉人杨郑萍,住址北京市西城区。2015年3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郑萍的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为被告,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恢复当事人名誉;2、追究深圳市罗湖公交分局和深圳市盐田公交分局相关警务人员野蛮执法、捏造谎言、污蔑陷害等行政责任;3、当事人被部分民警野蛮��暴对待,导致肢体伤害,以致被诬陷拘留,身心均无辜蒙受巨大摧残和伤害,为此提出国家赔偿。本院经查,起诉人于2014年10月28日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作出的深公(公交)行罚决字(2014)009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涉案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公安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福田区或被处罚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诉状,起诉人于2014年10月29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表。本院认为,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涉案深公(公交)行罚决字(2014)009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告知起诉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因此,起诉人于2015年3月25日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上述决定书确定的起诉期限。退一步说,即使根据起诉人的陈述,其于2014年10月29日在复议期限内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表,复议机关没有予以答复,也应该在复议限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因此本案起诉人亦未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后15日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条件。起诉人坚持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郑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