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邵振艺与广州嘉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嘉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邵振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嘉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启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振艺,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雷云岗,广东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裁定错误。民事诉讼法规定专属管辖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查明案情。本案本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但鉴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被上诉人已经离开广州回到上海,从便利于被上诉人参加诉讼和查明案情的角度而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为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广州嘉禾纺织品展示中心二楼N207商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