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苍溪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熊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文锦,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唐军,苍溪县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案外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邱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