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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建军贩卖毒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89号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军,又名“张小富”,“小付”,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被告张建军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人张建军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查获毒品及违法所得1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他违法所得220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军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一庭于2015年3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军银行有存款,于2015年3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军在银行的存款2220元至本院账户,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红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