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京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谢京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负责人李普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如航,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源,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京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延存审 判 员 孙 红代理审判员 林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