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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1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江苏江浙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美珈特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浙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江苏美珈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379-1号申请人江苏江浙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美珈特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帆,该公司董事长。江苏江浙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美珈特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金商初字第0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江苏美珈特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江浙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代偿款120万元。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及房地产,目前上述财产正在处置之中,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及房地产进行了查封,并正在处置中,由于评估、拍卖资产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商初字第0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粘 铭审判员 王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