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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方勇与卢小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勇,卢小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方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卢小婷,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09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小婷所有的皖X**别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卢小婷所有的皖X**别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