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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临泉县华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华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临泉县华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霍俊,该公司经理。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临泉县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韦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克良,该局法规审计科长,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泉县华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因与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临泉县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霍俊,临泉县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潘克良、侯允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诉称:2011年11月,临泉县建设局为突击完成政治任务,在未进行施工招标和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其公司抓紧修建临泉县育才路,其公司按照临泉县建设局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了施工。2012年10月,因临泉县建设局没有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致使修建育才路的工程被迫停工。为工程款的给付问题,临泉县建设局组织临泉县审计局、质监站、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定。临泉县审计局于2014年1月3日对涉案工程出具了审计报告,其公司已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4464562.71元。因多次要求临泉县建设局给付欠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临泉县建设局偿付其工程款4464562.7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4日,月息10‰)1160786.30元,合计5625349.01元,且相应利息支付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51177元,由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承担。临泉县建设局辩称:其欠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工程款4464562.71元属实,但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要求支付欠款的利息数额较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证明目的: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是合法的施工单位,并具备施工育才路的资格。第二组证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封面证明目的:临泉县建设局提供的施工图纸,该图纸经阜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是合法的施工图。工程洽商记录证明目的:施工期间临泉县建设局作为建设单位的指导和决定施工行为。工程联系单及现场验收测量记录证明目的:临泉县建设局对已施工的育才路道路工程进行了实地测量验收。临泉县建设局文件证明目的:临泉县建设局作为建设单位向临泉县人民政府请求对育才路已完工程进行审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证明目的:临泉县审计局、临泉县建设局、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分别同意安徽金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临泉县审计局委托的协审单位)的审核结果。临泉县审计局审计报告证明目的:临泉县审计局已对育才路进行审计,并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临泉县建设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工程洽谈记录单和联系单,证明涉案工程是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承建。证据二、涉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临泉县审计局审计报告,证明经审计,欠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工程款4464562.71元属实。临泉县建设局、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临泉县建设局、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因临泉县育才路旁“瑞景国际”项目土地出让条件中包括周围的道路,为不影响土地竞得人开工建设,临泉县政府要求临泉县建设局及时组织施工修建育才路。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当时正在施工临泉县迎宾大道,育才路与迎宾大道施工上有交叉之处,临泉县建设局在未进行招标和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委托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对育才路进行了施工,并为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提供了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2012年10月,因临泉县建设局没有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致使修建育才路的工程被迫停工。为工程款的给付问题,临泉县建设局组织临泉县审计局、质监站、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定。临泉县审计局于2014年1月3日对涉案工程出具了临审投(2014)1号审计报告,结论为:临泉华瑞建筑公司已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4464562.71元。在涉案工程被迫停工后及审计部门做出审计结论期间,该工程已被实际使用。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及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临泉县建设局应给付临泉华瑞建筑公司工程款的数额及利息。本院认为:临泉县建设局、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临泉县育才路的施工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故双方达成的口头施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该施工协议虽无效,但临泉县建设局已组织临泉县审计局、质监站、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定验收,临泉县审计局于2014年1月3日对涉案工程出具了审计报告,临泉县建设局对该审计结论也予以认可,故临泉县城建局应依照审计结论给付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工程款4464562.71元。因双方当事人对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未有约定,故应以临泉县审计局作出临审投(2014)1号审计报告的时间即2014年1月3日,视为提交核定验收结算文件之日,临泉县城建局应以该日作为计算给付工程款利息的起始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临泉县华瑞建筑公司要求从2012年11月1日起,按月息10‰计算给付工程款利息的要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临泉县华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64562.7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3日起计算至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临泉县华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77元,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43500元;临泉县华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阳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代理审判员  姚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本判决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