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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苑家义与河北中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家义,河北中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69号原告苑家义,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河北中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9-10-01号。法定代表人郭秀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苑家义诉被告河北中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家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家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苑家义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石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