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姜满仓与王艳飞、王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满仓,王艳飞,王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姜满仓,男,汉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王艳飞,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王魁,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号王鼎国贸大厦**单元*层**层。本院在审理姜满仓与王艳飞、王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姜满仓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依法保全肇事车辆豫PME6**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姜满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肇事车辆豫PME6**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孝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